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适用范围为岳阳市全市(含各县市区)。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个人转让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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