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土地出让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提示:本文件制定于今年6月2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1月29日对外公布。
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保障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 号)、《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浙自然资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用地预申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预出让公告。对中心城区商服、住宅等公开出让的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实施预申请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在当地门户网站、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有意向的竞买人应办理预申请手续,并缴纳预约申请保证金。
二、明确保证金标准。地块出让竞买保证金一般按不低于本宗地出让起价的30%设置。实行用地预申请的,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不高于本宗地出让起价的20%或者蕞高不超过5000万元缴纳预约申请保证金。每个宗地只确定一个预约申请人。
凡在公告出让前已向出让人提出该地块预约申请并按《丽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预约申请书》约定缴纳预约申请保证金的,不再另行缴纳竞买保证金。预约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前,缴足地块出让时确定的竞买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转为合同定金;未竞得的,出让人在出让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竞买保证金、预约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预约申请人未在签订出让合同前缴足地块出让时确定的竞买保证金的,属违约行为,没收已缴纳的预约申请保证金,同时,出让人有权要求预约申请人缴足地块出让时确定的竞买保证金,并限制其二年内不得参加丽水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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