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宜兴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施准入备案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房屋征收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1-09-06 16: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保障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市场化、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及宜政规发〔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管理,保障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市场化、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及宜政规发〔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工作人员需经过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培训合格并取得征收评估上岗证;
3、注册地不在宜兴的评估机构须在宜兴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1、省住建厅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外地评估机构需提供注册地房屋征收评估管理部门盖章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二年以上证明及江苏省住建厅对分支机构的备案证明。
5、在宜兴执业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3人)注册资格证书及宜兴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6、经市征管办培训合格发放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新备案的暂时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拟申请准入备案的评估机构于2021年9月6日至9月13日17:00之前持上述材料到市征管办(宜城街道陶都路115号东副楼337室)进行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在宜兴日报和宜兴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布,备案目录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下年度目录公布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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