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投资入股和出借资金行为的指导意见(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投资入股和出借资金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资产处。
为规范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平台、产业基金平台等各种形式实施招商引资投资入股、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行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标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充分发挥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坚决纠正脱离实际发展条件,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招商引资,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出资出借担保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1.战略引领原则。地方招商引资的产业应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本地区党委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符合省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
2.依法合规原则。招商引资中投资入股、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规定,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程序。
3.风险可控原则。为实现招商引资战略目标,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招商引资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4.权责对等原则。地方招商引资中投资入股应遵循同股同权原则,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出资事项及相应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招商引资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论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考核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实现招商引资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决策审批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战略。项目引入前,各招商责任单位应开展尽职调查,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准入条件进行遴选联审。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通过合作基金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招商引资项目确需政府投资入股、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的应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审批。对重大对外投资或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的,应报同级政府审批。
各地要建立健全负面清单,一般不得超股比出借资金、提供担保;不得投向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得为未出资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压低土地价格、建设用地“以租代征”作为招引条件;禁止从事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不执行同股同权原则的,需经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确需投资入股的,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社会资本方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原则上应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对项目出资应同比例同进度实施,并明确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违约责任、收益分配等内容,涉及资产评估等事项应聘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资项目实施绩效低于协议约定进度的,应从严控制出资进度或停止出资,确保国有资金安全。对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签署相关协议,由社会资本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足额抵押物等。政府出资原则上不先于社会资本方,投资和出借资金要根据招引企业的履约情况分步兑现。
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出资退出机制。政府出资退出时原则上应坚持同股同权,项目亏损的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市场化退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为底价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章程(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方回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报告制度。地方政府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招商引资责任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协议履行的监督和资金风险防控,定期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上述项目的运行情况。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向本级政府汇总报告,包括项目履约,政府出资、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变动、退出等。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是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招商引资中对外投资、出借资金货提供担保等事项的管理、审查。各级招商引资部门和国有出资出借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严格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制度,细化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各地要对招商引资投资入股、出借担保资金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违规的、不合理的,要尽快纠正,限期消化。地方招商引资投资入股、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列入审计监督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招商引资中投资入股、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等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不论责任人员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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