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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庄新村96幢407室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利人苏州市东吴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不慎将坐落于新庄新村室的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遗失,现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刊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述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声明人:苏州市东吴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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