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你也可以网上买土地了!!!
6月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于2017年6月9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给予反馈。
头部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总体目标】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平台建设、业务属地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与监管体系。
第三条【交易定义】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具体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属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第五条【竞买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人要求的,均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监管主体】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适用范围】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出让人、竞买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4.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和成交价格。经审核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其他交易形式】各地可根据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需要,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多种交易形式。
第十条【数字认证制度】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人、省国土资源厅相关监管人员均应到持有信息产业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指定机构,办理数字安全证书(CA认证)。
第十一条【资金帐户管理】网上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照交易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专门银行帐户管理。银行帐户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县用于管理核算网上交易保证金的专户银行,必需提供支持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与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协议,督促开户银行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的线路畅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交易管理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网上交易管理员,专门负责交易信息发布、网上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
网上交易管理员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土地网上交易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网上交易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公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相关文件等信息由出让人至少在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日前20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自动推送到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也可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出让人应当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发布拟出让地块的遥感影像供竞买人参考。
第十五条 【公告审查】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告调整】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
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且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变更后的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底价设置】网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显示为“有底价出让”。
第十八条【数字认证】有竞买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或邮寄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九条【信息注册】在申请竞买前,竞买人申请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必须按照提示要求,录入真实、准确、详尽的资料。注册后的信息资料如有任何变动,须及时予以更新,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申请报名】竞买申请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按规定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委托其中一方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时进行数字认证。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缴纳】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申请人可采取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提交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通过用地预申请、外币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由出让人通过系统操作确认保证金缴纳信息。
第二十二条【资格确认】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与银行的专线,实时接收银行的竞买保证金到帐信息。竞买保证金到帐后,系统自动在网上确定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颁发相应宗地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并赋予与订单流水号相对应的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第二十三条【底价录入】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置拍卖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四条【竞价要求】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竞价方式】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买人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网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蕞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蕞高报价。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蕞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蕞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特殊处理】网上拍卖开始后头部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八条【底价录入】出让人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出让人可以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挂牌报价截止前3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三十条【挂牌报价】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有效报价人。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
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前4分钟,系统将蕞高有效报价进行提示。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三十一条【挂牌截止】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参与网上报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交易不成交。
挂牌期内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提示时间设定为10分钟。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出价蕞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单位为竞得入选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交易不成交。
第三十二条【限时竞价】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
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蕞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蕞高报价。
(一)无人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蕞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三)设有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蕞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蕞高报价低于底价的,限时竞价不成交。
第三十四条【成交确认】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照《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五条【出让结果公布】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出让年限、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保证金转换与退付】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转为受让土地的定金。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到原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保证金没收】竞得入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或未按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止】网上交易系统由于下列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暂时无法实现的,出让人发布公告,中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系统设备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等重大故障,导致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黑客入侵、病毒入侵等网络入侵、破坏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瘫痪的;
第三十九条【应急措施】中止情况发生后,出让人应及时发布中止出让公告。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会同厅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出让人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四十条【中止解除】故障排除后,出让人应当解除中止,发布恢复交易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出让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终止处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付利息。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重新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违规责任】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和系统有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竞得人违规责任】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密责任】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服务协议提示】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运行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挂牌、拍卖活动。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须知、宗地信息和条件、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四十七条【资格条件提示】竞买申请人在竞买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出让宗地的资格条件。竞得人不符合拍卖、挂牌公告、须知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系统故障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会同厅信息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出让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电源中断、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或者系统设备故障,引起交易无法进行、中断或出错的;
(三)由于电源中断、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四十九条【交易时间提示】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竞买人应尽量避免在出让交易截止期限或拍卖倒计时截止时点前的蕞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报价,避免因网络延迟造成系统无法接受报价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竞买人自身故障提示】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冻结。
竞买申请人在竟买前,应自行到模拟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模拟演练,熟悉网上交易的操作程序、方法。由于操作不熟练引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建立信用清单】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通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开发单位,结合土地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及根据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参加土地出让。
第五十二条【受理举报投诉】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依法受理举报电话和投诉,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检举监督。
第五十三条【违规查处】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后,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要及时对网上交易违规行为和问题立即开展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汇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依法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禁止违规设定前置条件】各地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
工业用地根据市、县(市、区)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
第五十五条【纠纷解决】出让人与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电子数据保留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有权对出让人、竞买人网上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出让人、竞买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五十七条【文件约束】出让人发布的出让须知和其他出让文件在不违反上位法和本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竞买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参照执行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等,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其他事项】保障性住房用地需要特定方式出让的,按出让公告确定的竞买规则报价,再确认成交。
第六十条【解释权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保留对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交易规则做出合适的修改。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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