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蕞新发布!事关住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都明确了…
日前,宁波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计划、建设标准、区域布局、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以及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和审批做了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其中市六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房源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的区县(市)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其中,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在租金标准方面,兼顾保障对象“可负担”和企业的“可持续”,其中: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房源户型方面,按照“小户型”、“配套齐”和“功能全”的要求进行建设筹集。一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存量房屋用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二是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三是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要合理设计户型,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四是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以地块、楼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基本改建单元。
据悉,宁波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40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与其他相关城市比较,我市的《实施意见》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空间布局。以需求为导向,优化空间布局。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从市住建局了解到,经前期调研排摸和规划研究,综合我市产业园区布局、外来人口分布、职住平衡关系、交通便捷程度、公共服务设施、存量盘活潜力等专项分析,市住建局已拟定《宁波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引导图集》,将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发布实施。
二是鼓励国企参与。鼓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任务,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
三是房源灵活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总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
新增保障性租赁用房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比例:市区和余姚市、慈溪市为30%以上,象山县、宁海县为15%以上。
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平均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的平均租金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租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租赁用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宜
管理主体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单位,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和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常态化申请和配租,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
土地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1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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