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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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11-24 15:56: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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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宜兴市奔马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98号 现查明,2003年1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土地建造房屋,2013年3月,当事人占地扩建仓库和场地,目前该地面被硬化,建有一栋集办公、住宿、仓储为一体的两间房屋。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1)98号
现查明,2003年1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土地建造房屋,2013年3月,当事人占地扩建仓库和场地,目前该地面被硬化,建有一栋集办公、住宿、仓储为一体的两间房屋。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129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76平方米(建筑面积807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723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2平方米(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016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未利用地271平方米(均为河流水面)。经比对,该地块1287平方米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其中,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面积1016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271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房屋占地面积324平方米、建筑面积55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92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上新建的房屋占地面积252平方米、建筑面积252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19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面积12平方米,为农村道路,均为硬化场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头部款、 四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1299平方米杨巷镇安乐村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为:东至河道、西至空地、南至道路、北至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浇筑的12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围墙等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12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80元),对符合规划的1016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271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6435元),罚款合计人民币6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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