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张渚镇五洲石材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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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张渚镇五洲石材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3-01-19 15:09: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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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张渚镇五洲石材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3)10号
2014年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了厂房和硬化场地。经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为369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897平方米(建筑面积2216平方米)、硬化场地1793平方米。根据2013年宜兴市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析,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836平方米、建设用地2854平方米,土地权属全部为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组织。经比对,该地块占用的3018平方米土地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672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69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农用地上建造的442平方米厂房(建筑占地442平方米)和230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农用地上建造的261平方米厂房(建筑占地116平方米)和48平方米硬化场地;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6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6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10035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85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14270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6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640元),罚款计人民币26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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