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张渚镇蕞新征地拆迁公告涉及5个村!蕞新水库工程占地征收耕地一亩赔偿款标准出炉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茶亭村集体土地59.6516公顷,其中农用地53.7495公顷(耕地29.8396公顷),建设用地4.7583公顷,未利用地1.1438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蕞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7日)。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8日
征收土地公告宜兴市〔2022〕84号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东龙村集体土地54.7563公顷,其中农用地47.9585公顷(耕地28.3713公顷),建设用地3.2315公顷,未利用地3.5663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 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蕞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
征收土地公告宜兴市〔2022〕85号
202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4002公顷(自然资函〔2022〕1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涉及张渚镇龙池村集体土地12.9923公顷,其中农用地11.8052公顷(耕地5.4915 公顷),建设用地0.0073公顷,未利用地1.1798公顷。用途为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文件规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蕞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张渚分局(地址:张渚镇迎春路219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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