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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admin1年前 (2024-09-24)宜兴产业信息66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文件及解读部门文件

  宜兴市科创孵化载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日期:2022-10-12 15:27:07 浏览次数:

  014046317/2022-05591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面向企业法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宜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22〕21号),根据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科创孵化载体管理规定,引导各类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宜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22〕21号),根据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科创孵化载体管理规定,引导各类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市内孵化载体”)以及在我市以外科创资源密集地区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异地孵化载体”),市内孵化载体和异地孵化载体统称为“孵化载体”。市内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科创综合体,异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载体形态,分别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

  1、众创空间是为满足创业团队及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2、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3、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本市范围内孵化器中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

  4、科创综合体是指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人才汇聚为重点,通过搭建完善的创业孵化链条和服务体系,推动城市与产业实现同步更新、协同发展,实现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区功能有机融合的创新创业空间平台。

  第三条孵化载体应聚焦我市重点规划发展的产业领域,瞄准宜兴太湖湾科技创新带重点建设的产业,培育和布局以集成电路、新能源、生命健康、电线电缆、节能环保、无机非金属材料、未来通信、工业互联网、航天航空、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量子技术等产业为重点的专业化孵化载体,强化服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申请宜兴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设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个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2/3。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

  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

  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1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引进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二)异地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上述在市内设立众创空间的第1款和第4款条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100平方米场地,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兴新注册且形成销售的企业数不低于2家。

  第五条申请宜兴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设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6个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2000平方米孵化场地,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2/3。

  3、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

  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职或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应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引进面向入驻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已有融资服务案例1项以上。

  5、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且其中至少50%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或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二)异地孵化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上述在市内设立孵化器的第1款和第3款条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场地,在孵企业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兴新注册且形成销售的企业数不低于5家,其中80%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或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六条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申请宜兴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3、累计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每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60%,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与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

  5、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投融资对接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申请宜兴市级科创综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运营机制。

  2、按照集约用地和城市更新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的存量空间及新建的科创载体等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四至范围清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3、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主攻最有条件、最具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主导产业领域企业集中度较高,成为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策源地。

  4、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加强实验室、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

  5、覆盖范围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宜兴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总数不低于5家,建有高品质的人才公寓、商业服务、文化休闲等配套设施,促进“科产城人”融合发展。

  第九条积极倡导孵化载体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1、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和行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牵头建设孵化载体,吸引国内外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孵化载体,促进科创资源向我市集聚。

  2、鼓励建有无锡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重点骨干企业在宜兴市内和市外科创资源密集地区建设的研发机构,独自或与我市相关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或孵化载体合作,发挥自身优势,拓展项目孵化和人才招引等功能,为我市招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3、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组建孵化载体国资运营队伍,支持引进市外高水平运营团队,提升孵化载体“双招双引”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条我市孵化载体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各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载体的管理工作。

  1、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或完善孵化载体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孵化载体补贴和奖励申报指南,具体受理载体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负责孵化载体动态管理等工作。

  2、各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属地或管理范围内孵化载体的补贴和奖励申报,负责孵化载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孵化载体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孵化载体备案管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相关要求,对孵化载体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孵化载体,直接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载体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备案或认定奖励。对新备案成为国家级、省级和无锡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无锡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加速器和科创综合体备案或认定奖励标准与孵化器备案或认定奖励标准相同。

  逐级获得备案或认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主体备案或认定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四条根据运行绩效对孵化载体进行奖励。

  经宜兴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孵化载体,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运行绩效奖励。

  1、对异地孵化载体根据其孵化或研发项目在我市成果转化的效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对在国家、江苏省和无锡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价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在同一年度不同等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3、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年成功培育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成功培育1家无锡准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1个“陶都英才”高层次创业团队(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市内孵化载体与异地孵化载体中的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扶持载体运营机构发展。

  1、鼓励对租用国资载体的运营机构给予装修补贴和租金减免,支持载体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并提供其它政策支持。对载体运营机构房租收入产生的对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政策支持,具体细则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自行制定。

  2、对孵化载体项目招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按照《关于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意见》(宜政发〔2020〕236号)和市其它“双招双引”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构建孵化载体开放合作格局。

  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及各孵化载体之间紧密合作,全力扶持被孵企业落户宜兴,支持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投资共担、成果共享。

  1、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产业化落户后,落户地板块或市属国企应给予孵化载体孵化奖励。

  2、从被孵企业落户宜兴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五年,可由企业产业化落户地板块或市属国企与孵化载体所在板块或市属国企分享该税收成果。

  第十七条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属国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它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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