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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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12-06 09:50:19 浏览次数:
头部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快速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头部条为依法规范有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快速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租赁住宅,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并以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根据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净收益分配及使用的监管,市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标准、投资强度、产业类别、环境保护等方面实施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纳入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生态管控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规定;
(六)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己处理完毕,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水、电、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经不动产权属登记,享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
第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形式入市。有偿使用的蕞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其规定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执行。
(一)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拟入市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等,申请核查拟入市土地是否满足入市条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并取得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同意入市的意见书;
(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完成拟入市土地的勘测定界,初步形成勘测定界报告和宗地图;
(四)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土地进行价格评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地价评估报告须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五)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入市主体、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入市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入市决议》。
第十条在具备相应条件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入市申请,经同意后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市申请,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宗地勘测定界图、入市决议等相关材料。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入市土地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民主决策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入市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报批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为入市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及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涉及的产业准入、土地、规划、建设、生态管控等政策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入市方案经批准后,根据入市方案确定的方式,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入市主体或受其授权、委托的法人组织实施入市交易。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完成后由组织入市交易的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入市主体与竞得方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合同》,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选择租赁方式入市的,土地使用者需在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准入评审和双合同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的相关资金由得益方(市、镇)承担。
第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规划建设手续。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按双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和开发利用后,可以进行转让(转租)或抵押。其管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或转让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标准按照租金、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入市主体蕞终获得的入市增值收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等公益事项。
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涉及的三项指标费、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等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得益方(市、镇)承担。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等土地取得成本在入市净收益中列支或者土地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实施期间,如遇国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新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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