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查处16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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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宜兴市城管局又查处多起随意张贴、散发小广告行为,具体案例如下。
在新天地广场雇人贴贷款小广告,吴某被罚400元
7月2日上午,宜兴有人在新天地广场的宜北路两侧店铺卷帘门、门把手等部位贴上了印有“个人企业融资,专业银行房产抵押”等文字的小广告。
当天下午4时10分,当事人吴某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核查,7月2日上午,吴某为了拓展业务,雇人在宜北路沿街店面的玻璃、门把手等处张贴印有贷款信息的贴纸,张贴了约50处,影响了市容环境。
市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吴某处以400元罚款。
新庄街道张贴“厂房出租”广告纸,沈某被罚300元
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沈某在新庄街道宜官路与新西路路口张贴“厂房出租”的广告纸时,被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发现并移交城管新庄中队处理。
经核查,沈某的行为属于“乱张贴”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沈某限期清除,并处以300元罚款。
新庄街道乱涂写吊车小广告,吴某某被罚500元
5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吴某某在新庄街道新北路路边墙上乱涂写吊车小广告时被市公安局新庄派出所发现并移交城管新庄中队处理。
经核查,吴某某共涂写了广告3处,该行为属于“乱涂写”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吴某某限期清除,并处以500元罚款。
城南实验小学门口散发商业广告,张某某被罚200元
6月23日下午,张某某安排人员擅自在城南实验小学门口散发 印有“某辅导机构体验回执”的商业广告,在被执法人员制止时已发放十余张。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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