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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经营性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2011-1-18)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经营性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经营性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操作办法》

  关于经营性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缴标准操作办法

  随着我市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应用,我市原有的租赁土地租金收缴标准和测算方法已经过时。现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商业租赁土地在基准地价成果应用中新的标准和测算方法明确如下: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

  2、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3、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非经营性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5、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1)成宗地类型的根据规划(或现状)范围的设计要点,按照估价规程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2)不属于成宗地类型的,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相应区段路线或级别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2、相应区段路线或级别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适用界定

  当宗地位于城镇商业用地地价区段以内,则采用商业用地地价区段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当宗地位于城镇商业用地地价区段以外,则采用宗地所在商业用地级别的土地年租金标准。

  (1)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3)上述(1)、(2)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分别计算计收面积。其中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后需扣除房屋所在垂直投影相应土地面积部分。

  (4)属于土地分割情况下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1)纯场地出租的,修正系数为0.5。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改变后用途来确定用途修正系数。

  (3)分割土地情形及改变为商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土地出租的,对建筑物的楼层进行修正,修正系数见下表:

  (4)地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的,按主要道路计算。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含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准计收土地年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收。

  (6)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相应区段及级别土地年租金标准

  表1、宜城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土地年租金表

  表2、宜城商业用地级别土地年租金表

  表3、丁蜀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土地年租金表

  表4、丁蜀商业用地级别土地年租金表

  表5、乡镇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土地年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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