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执行抵偿缘何6年拿不到手
6年前,江苏省常州裕盛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典当公司”)通过债务抵偿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及其附属厂房的所有权。然而,六年过去了,该公司却始终未能真正占有上述厂房和土地,而且还因此成为被告,被人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典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
裕盛典当公司相关负责人薛波称,自己合法抵偿来的土地,不仅6年未拿回,还成为了被告,并被要求赔偿损失,让他很不理解。
2012年10月,江苏金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公司”)与裕盛典当公司签订了一份抵偿典当合同,约定金元公司以其房产抵押典当1500万元,另金元公司又以其土地抵押向薛波个人借款1200万元,两笔债务合计2700万元。因金元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费用,裕盛典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蕞终金元公司和裕盛典当公司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约定2013年3月7前归还所有欠款。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后,金元公司并没有如约还款。
2014年3月1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案场地张贴公告,要求违法占用人两个月内自觉搬出涉案厂房。
随后,常州市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金元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和土地进行了评估,并通过淘宝网进行了司法拍卖。流拍后,常州市中院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执行裁定,将涉案厂房、办公楼和土地按2900多万元折价抵偿给裕盛典当公司。
拿到土地和厂房的裕盛典当公司很快就高兴不起来了。
薛波准备进入厂房迅速经营起来,以弥补之前的债务损失,但事情却未能如愿。
在裕盛典当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江苏新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和宜兴市四通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家电”)两家企业抢先进驻了金元公司,两家公司属于同一法人。
这两家企业声称,他们也借了3240万元给金元公司,且拿出了其与金元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抵债协议,证明该土地和厂房早在抵押给裕盛典当公司前就租赁给他们用于抵债了,他们有权继续使用。
无奈,裕盛典当公司只得继续与多方周旋,但始终无法进驻该厂区。
后来,裕盛典当公司又连续数年与两家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接未果后,常州市中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再次在涉案厂区张贴公告:“要求使用或占用不动产及其地上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及场地,逾期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上述两家企业依然没有腾退。
如今,多年过去了依然拿不回抵偿的土地和厂房,让薛波很是头疼。
在薛波还等待着拿回土地和厂房时,却又因为这块地而成为了被告。
起诉薛波及其公司的就是一直占用该地块和厂房的新源公司和四通家电。
两公司认为,2012年6月25日,金元公司与两原告新源公司和四通家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元公司将位于宜兴市环科园新街街道内厂房、办公楼、宿舍楼以及土地使用叔等资产一并出租给两原告,租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因金元公司拖欠两原告欠款,同日三方又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将欠款抵付全部租金,后两原告将房屋合法转租给多位承租户。
租赁合同签订后,因金元公司结欠裕盛典当公司债务,2012年10月,金元公司又将上述有证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裕盛典当公司。后经常州市中院裁定,将金元公司上述有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价抵偿给被告。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被告,原金元公司与两原告之回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两原告仍然可正常租用上述不动产。
自2019年8月起,裕盛典当公司多次在涉案厂房内张贴公告,要求各租赁户直接与本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未果后,2020年5月14日,又张贴《通知》,称将对厂房采取停水、停电、封路等措施,并要求各租户于2020年5月30日前自行撤离。
2020年5月31日、6月1日,厂房被停水、停电,并限制厂区内租户自由出入厂区,致使各租户冷库内的生鲜食品损坏腐烂、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各租户及两原告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裕盛典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拿到起诉状的薛波颇为惊讶,也很无奈。
薛波告诉本社记者,房产6年未能腾退皆是因为该份合同。几年前,他们准备进厂时,上述两公司即拿出了该份《租赁合同》和《抵债协议》,阻止裕盛典当公司进入,当时他们就对这两份合同和协议提出质疑,并报了警。
常州市武进公安分局雪堰派出所在受理该案后,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了鉴定。
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两公司所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抵债协议》上签名印文并非2012年形成。
裕盛典当公司代理律师韩兴华针对本案指出,裕盛典当公司是根据常州市中院的执行裁定要求接收涉案场地,如果占用人(本案原告)认为常州市中院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裁定有误,其应当向常州市中院提出异议,甚至后续可以向常州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目前占用人起诉裕盛典当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宜兴法院受理该案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管辖问题。
裕盛典当公司表示,其早在15日答辩期内就向宜兴法院提交了举报材料。之后,又提出了正式的书面管辖权异议。但宜兴法院以正式的管辖异议超出答辩期为由不予审查,决定要继续审理本案,也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处罚。
记者针对该问题对宜兴法院进行采访,但未得到回复。
因该地块坐落在宜兴市,该土地在2014年拍卖公告时也明确违法租赁占用的迁让由买受人通过诉讼自行解决,常州市中院不负责处理。
2020年6月,裕盛典当公司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也向宜兴法院起诉,要求对违法占有人强制搬离和腾退。
宜兴法院在收到裕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司法拍卖而产生,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财产的移交程序。
本案起诉方裕盛典当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诉争房量所有权,被告应将诉争房屋移交起诉人,拒不移交的,按上述规定,由常州市中院强制执行。
据此,裕盛典当公司请求腾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蕞终宜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薛波说,常州市中院认为在拍买前他们已经明确了违法租赁和迁让由买受人自行诉讼,所以常州市中院已经不再对该地块进行强制执行。
但现在裕盛典当公司根据公告的告知向涉案厂房所在地法院起诉,宜兴法院又认为还是属于常州市中院执行。事情至此,又走进了死胡同。
据悉,目前裕盛典当公司已将宜兴法院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和申请常州市中院继续执行的材料提交常州市中院,等待答复。
记者就此采访常州市中院,但未得到答复。
裕盛典当公司还称,其起诉违法占用人搬离涉案场地、腾空厂房的诉讼请求被裁定不予受理后,裕盛典当公司另行向宜兴法院提出了要求违法占用人赔偿裕盛典当公司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违法占用人存在严重不诚信的行为,裕盛典当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宜兴法院已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了此案。裕盛典当公司也已于次日向宜兴法院提交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担保手续,并缴纳了诉讼费和保全费。
但宜兴法院至今未对违法占有人采取保全措施,且口头告知裕盛典当公司本案不予保全。对此,裕盛典当公司表示无法理解。
记者就此采访宜兴法院,尚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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