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查处一非法使用租赁厂房内货梯案
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近来,余姚一企业因贪图方便使用所租赁厂房内现成的货梯但无法提供注册登记证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30000元。
2016年9月底,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梨洲市场监管所收到了一封来自梨洲街道安监所的公函,反映其工作人员在年度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余姚市黄箭山村的一家企业可能存在违法使用电梯的情况,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一正在通电使用的货梯未能提供相关检验合格证书、操作证等,要求予以核查。
随即,梨洲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内1楼到2楼之间确有一货梯,货梯上虽贴有企业封条,当时已停止使用,但因企业无法提供货梯的相关技术资料,也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涉嫌非法使用货梯。另外,该企业还存在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场内机动车(叉车)安全管理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以及叉车司机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徐某,徐某表示厂房是自2007年开始向黄某租赁的,被查货梯也是租赁时便在的,因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往年并未使用。而且厂区内另有一正规货梯,所以这台非法货梯一直封着没用,但是因为今年楼上装配车间生产需要,为图方便就开始使用了。
基于徐某的表述,房东黄某可能涉嫌出租非法货梯。2016年10月,梨洲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黄某进行了询问,黄某表示该厂房一直对外出租使用,厂区内自己并不常去,货梯确实是徐某承租当时已有,但具体是之前哪位承租方安装、何时安装的,因时间久远且并无联系,他并不清楚具体情况,也没有相关资料,所以他在向徐某出租时便已告知其要封存这台货梯,不可使用。
徐某承认房东黄某当年确有告知,因此往年一直使用的是正规货梯,今年因一时贪图方便而酿成了错误。同时徐某表示,他们有将该非法货梯和另一台正规货梯一并保养,且在执法人员头部次检查后就立即联系宁波一电梯公司签订好了《简易升降机承揽合同》,准备以简易升降机替换非法货梯,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相关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徐某表示目前都已报名培训,等待统一开班。
基于以上事实,日前,余姚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货梯的行为,但鉴于企业主动贴封条停止使用并积极配合整改,蕞终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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