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出租后3天内须登记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后,房东或房产中介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将被罚款。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截至2009年底,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800多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压力。
《办法》规定,房东或房产中介在房屋出租当天起的3个工作日内,要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的信息,包括房东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租客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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