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2019-2025年)
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由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50%)、杭州山月归能源有限公司(50%)组成的联合体组建增量配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
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规划区域内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增量配电网。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确认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的通知》规定,确定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50%)、杭州山月归能源有限公司(50%)组成的联合体为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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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嵊州市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国网嵊州市供电公司,杭州山月归能源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保障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2019-2025年)》(编码:0109)。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规划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划是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纳入我省电力发展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作为申请供电业务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有关规定,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内电网项目的核准、备案以本规划为基本依据。没有规划依据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
三、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由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50%)、杭州山月归能源有限公司(50%)组成的联合体组建增量配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
增量配电网公司要切实履行电网企业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提供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保证安全、可靠供电。增量配电网公司将运营部分职能委托其他企业履行,应当依法委托,并依法承担责任。
四、增量配电网公司在贯彻实施规划过程中,要切实执行国家能源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各项规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储能、微电网等的发展,落实输配电价制度,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等改革。
五、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内,要落实“厂网分离”原则。增量配电网公司要支持其他业主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增量配电网内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等的规划建设按规定报批。
六、国家电网所属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网架衔接按照本规划执行,确保增量配电网电力稳定供应。
七、请绍兴市发展改革委、嵊州市发展改革局做好规划的实施监测,涉及试点区域、网架结构、重大项目、运行指标等重大内容调整的,需报我委按程序调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097号),公布了我省第四批3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名单,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为其中之一。
为积极有序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保障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19〕7号)、《关于加快推进第四批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311号)要求,编制本规划。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1097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
7.《关于做好增量配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19〕7号);
8.《关于加快推进第四批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311号);
9.《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16.《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2008);
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等国家、省相关电改政策文件,按照规划引领、界限清晰、避免交叉供电的原则划定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位于绍兴嵊州市,区域面积为7平方公里。试点区域范围为北至规划文学路,东至上三高速和G104国道,南至友三路(友谊至三界镇区),西以长桥、西后村西侧山体山脊线 所示。
嵊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规划区域内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增量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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