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浙土资函[2005]159 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59 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你局《关于对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请示》(椒 土资〔2005〕3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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