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林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1-02-18 15:57: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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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9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到5月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用于工人休息及仓储,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6平方米(建筑面积156平方米)木质地板面积115平方米。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49号
经卫片发现,现查明,2020年4月到5月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房屋,用于工人休息及仓储,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6平方米(建筑面积156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均为其它草地),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景湖山庄南侧的271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宜兴市湖父镇银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未利用地上建造的156平方米的房屋及115平方米木质地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27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2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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