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全生产案例助推安全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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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隐患,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近期,丁蜀镇对全镇各个行业领域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现公开发布丁蜀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让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要我安全”的被动接受,转化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
特种作业人员(1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电工和登高作业。
丁蜀镇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1人)未取得特种作业从事电工和登高作业
未与承租单位(宜兴市丁蜀镇蓝绿城门窗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丁蜀镇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单位作出处罚款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作出处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追求租赁效益,往往会“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只租不管”现象,且多数承租方企业规模小、安全投入少、安全管理知识欠缺。双方身份“缺位”、职责不履行,久而久之,必然积攒风险隐患!
丁蜀镇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头部百零二条对单位作出处合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车间内一处储气罐压力表未定期检测,一处手持砂轮机防护罩缺失
安全设备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蕞后一道屏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它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
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丁蜀镇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中员工李某2021年2月25日、5月8日,教育学时均为12小时。
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丁蜀镇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一条头部项对单位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喷漆房外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以来,丁蜀镇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加大惩戒和警示曝光力度。今年以来,合计立案38家,同比去年增长430%;处罚金额53.4万元,同比去年增长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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