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太湖人才计划”—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宜发〔2022〕53号)精神,根据《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办法》(宜科字〔2022〕9号),现就2022年度 “太湖人才计划”宜兴市“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围绕高端线缆、节能环保、无机非金属等传统优势产业,集成电路、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通用航空、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领域引进一批海内外“高精尖缺”和解决“卡脖子”技术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宜,为打造区域性国际化中心城市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1.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2个类别,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2. 科技创业人才(含创业初创培育)。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宜自主创业,能够引领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2。
3. 科技创新人才。主要支持我市企业从市外引进,具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能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3。
获得2022年度“陶都英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直通券的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进行项目答辩。
1.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通过宜兴市政企服务平台()“陶都英才项目管理”端口(企业账号登录)进行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3日。
2. 项目初审。各镇、园区、街道就项目真实性承担把关责任,并同步指导各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填报核心基本条件,并根据资格审核情况,在申报系统内分别提出推荐意见。对推荐上报的项目,将初审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平台申报信息一致)进行汇总,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合作科,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3.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根据各镇、园区、街道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具体通知另行下达。
1. 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各镇、园区、街道要认真组织、广泛发动、严格把关,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人才本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网络申报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原则上申报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申报单位及人才本人要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承诺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不违反相关国家兼职取酬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等行为,对不能作出明确承诺的,不予受理。
3. 准确把握申报资格。每人(团队)当年限申报1个项目;往年已入围我市人才类项目的人才(团队)(创业初创培育项目及有特殊说明的除外),不得再申报;已获得无锡所辖其他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已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不得申报。
4. 规范做好推荐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对属地申报的项目出具可行性推荐报告,对个人类项目提出重点推荐(10%以内)、建议推荐(20%以内)和一般推荐意见(计算时四舍五入)。对全职引进特别优秀的创业类、创新类人才(创业类出资较高、创新类薪酬较高,预期有非常突出的创新创业成效),可予破格申报推荐。破格推荐需经各板块党(工)委会议研究、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列入重点推荐名单,破格推荐名额不超过重点推荐数的50%。优先支持近3年从海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
附件:1.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申报条件
1. 团队由1名团队带头人、2-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核心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其中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的青年人才不少于1人。
2.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3年以上,并在宜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3. 团队带头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2)近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头部作者(含与头部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4)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高级成员(fellow)。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教授、副教授。
(6)近5年担任过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
(7)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双创团队带头人或双创人才创新创业类)或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 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软件互联网、高端服务外包领域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1. 创业领军团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应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引进到我市并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生物医药产业可放宽到2017年1月1日。
(2)自然人直接出资的,团队带头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头部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蕞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蕞大),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每位团队成员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或百分之百持股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4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实缴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合同期内,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3)申报单位项目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前期实际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2019年以来获得国家单项5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②2019年以来获得省单项1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
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名),如立项时是非主要参与人、项目实施中转为主要参与人的,申报时须提供立项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并加盖部门公章(立项部门内设处室出具无效)。
2. 创新领军团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均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引进来宜,已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宜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2)团队带头人年薪不低于5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从到宜兴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2万元(以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为时间段,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等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合同期内,薪酬不得降低。
(3)合同期内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实施的项目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2019年以来获得国家单项5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②2019年以来获得省单项1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
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名),如立项时是非主要参与人、项目实施中转为主要参与人的,申报时须提供立项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并加盖部门公章(立项部门内设处室出具无效)。
(5)申报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缴纳税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②主板上市企业(包括科创板);③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估;④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⑤2021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6)优先支持从海外或省外引进、企业高薪聘请、全职引进的人才。
1. 申报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 具有3年以上(博士有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
3. 申报人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引进到我市,并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生物医药产业可放宽到2018年1月1日。承诺入选后在宜连续工作3年以上。
4. 申报人担任申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5.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头部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蕞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蕞大),且本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在入选后合同期内,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6. 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核心成员的创业团队。
7. 所创办企业正常运行,有固定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在申报前已有2人及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有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必要固定资产投入;有与项目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优先支持:所创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已获得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1. 申报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 具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
3. 申报人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全职引进到我市,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宜缴纳个税和参加社保,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
4. 申报人从到宜兴工作次月起,月均薪酬不低于3万元,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青年人才月均薪酬不低于2万元(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工资发放单等为准,并提供详细说明)。入选后合同期内,薪酬不得降低。
5. 申报人来宜后为企业创造显著的创新成果,成绩突出。参与企业至少1项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至少1项市级及以上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
6. 申报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缴纳税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由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2)主板上市企业(包括科创板);(3)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估;(4)拥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和人才创新平台;(5)2021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7. 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不含财政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8. 尚未回国人才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引才计划相应类别,引才后需辞去海外工作或海外无工作,并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3 年。
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
曾担任重要岗位职务或技术职务证明材料
人才(团队)、企业符合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2021年1月至今护照出入境签证页。
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近三年申报人为主的)
反映人才能力和业绩的重要证明材料(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证书、承担的各类项目、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获荣誉等)
创新类人才提供申报单位企业信用基准报告,创业类注册时间1年以上的需提供申报单位企业信用基准报告
出资情况说明,股权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备案的)
申报单位出具薪酬发放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银行流水或工资单(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尚未回国人才为意向引进协议)、申报人在宜参保证明及缴费清单
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本人的离职声明;创新团队中非全职引进的,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的时间证明(标明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创业类申报单位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或者厂房租用协议
与项目产品相关的技术查新报告、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重要用户的使用报告、有审批备案要求的项目(新药、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已完成审批和生产许可的证明材料;涉及环境与安全评价的项目已通过权威部门环评(安评)的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2021年度和2022年8月税收证明(税务)
申报单位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8月财务报表
企业社保登记证,2021年企业社保费缴纳证明(社保部门),创业类还需提供2021年8月起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明细,需社保部门盖章。
项目已购置的重要设备合同或发票、项目产品已产生的重要销售合同和发票
社会和政府资金支持、风投资本投入等情况,需提供拨付凭证、银行流水等
说明:“”表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不需提供材料。相关资料模板在宜兴市科技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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