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招商引资5年后游乐场被当违建强拆!法院:目的不当
江苏泰州:招商引资5年后,游乐场被当违建强拆!法院:目的不当
2020年6月1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某游乐场发出“关于督促改正土地违法行为的函”,称旅游公司违法占用地新建旅游娱乐设施,该违法用地案件被列入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拆除整改到位,函告游乐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于6月20日前按要求协助整改到位。
2020年6月19日相关人员对上述地块游乐场设施设备进行了强制拆除。游乐场遂报警,民警处警后确认系第三人村委会组织人员实施。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财物被损毁受案。游乐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强拆涉案游乐场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对第三人于2020年6月19日对水上乐园项目工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采取的拆除行为是由镇政府要求实施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镇政府对游乐场实施的拆除行为是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函告采取的协助整改行为,并不存在违法。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从行政职权、事实认定、程序依据以及适用法律等四个方面进行。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及拆除等事宜具有法定职权。而本案中,镇政府主张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依据国土部门的函实施的协助整改行为,但国土部门的函件显然不能成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了没收和限期拆除两类行为,现被告对涉案地块采取全部拆除的措施,无事实根据。
另外,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本案中,根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原告公司的涉案项目系沈高镇政府及河横村委会为了盘活一宗闲置的土地和实物资产,镇(村)两级通过招商引资将当事人引进投资发展。
行政处罚作出后,被告仍在帮助原告公司该建设项目解决资金困境,原告公司也继续经营领取了相关许可证件。国土部门在作出处罚并申请执行后,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内并未对原告公司采取任何措施。现被告仅以国土部门的函件为由,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对涉案游乐场设施设备实施拆除,明显不当,应确认违法。
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游乐场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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